一、办事依据
省老龄委浙老字〔1997〕14号、省民政厅浙计福字〔1997〕46号、省财政厅浙财税〔1997〕15号联合文件
二、需提交材料
1、本人申请(经乡镇、街道签具意见);
2、身份证复印件;
3、派出所户籍证明。
三、办事流程
本人申请;乡镇、街道审核;社救福利科审查;局领导签发;民政、财政部门联合下文。
四、办理时限
材料齐全即办(需由民政、财政部门联合下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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